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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江门经验”:登上全国性“讲堂”作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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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国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班上作经验分享 

地方立法的“江门经验”登上全国“讲堂”

“江门经验”再次作为优秀案例在全国性会议上分享。5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班上,作为6个发言代表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钟军分享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如将程序法作为首部立法,先建章立制后开展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关注“山”“水”“城”,先后出台三部实体法,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将河(段)长责任制、河(段)长约谈制,及山体保护、利用和管理写进地方性法规;我市还组建了一支专业人才队伍,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保证。

该学习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办,发言单位经地方推荐,全国人大精选产生,同场发言代表还包括重庆、广西、河北、湖南4个省(区)和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南京,我市是唯一一个地级市。

江门日报记者 徐海洋

制度先行 提升立法规范化水平

2015年5月28日,我市成为广东省第一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制度先行,方能保证立法步伐稳健扎实,质量稳定。立法工作开始前,需立规则、建程序。程序公正才能保证立法有序、科学。市人大将程序法作为首部立法,还制定了包括立项、听证、论证、审议等在内的10余项工作制度。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地级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权限范围和本地实际,我市立法工作正式跨出第一步。第一部实体法便是《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所针对的难题是“跨界治水”。

彼时,作为江门母亲河的潭江流域遭受污染,2015年潭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年处理量达2.3亿吨,部分水体出现黑臭现象。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潭江流域的立法保护可谓是一场及时雨。该《条例》在明晰各级各部门对河流保护权责的同时,将河(段)长责任制、河(段)长约谈制写进法规,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法规实施的同月,中央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全国推行河长制。

《条例》施行以来,潭江流域河流断面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流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河长考核中,目前已有8名河长因排名靠后而被预警约谈。诚然,只有因地制宜解决本地突出问题,才能使所立之法有效管用,引领推动本地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权结合 持续追踪强化立法实效

我市先后制定的三部实体法瞄准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山”“水”“城”。后两部实体法为《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和《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但早在2012年,有人大代表和不少人民群众反映,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我市不少山体被开挖、破坏。市人大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区山体水域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将市区186座山体纳入保护范围。

但是,《决定》由于强制力不足,无法根本性遏制破坏山体的行为。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抓住有利时机,制定了《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该条例填补了山体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此举在广东省尚属首次,在全国地级市中也少有。

《条例》实施后,市人大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规划局依法对《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规划》进行及时修编并推动落实,无序开发、破坏山体等行为得到根本遏止。长达五六年的跟踪中,市人大将地方立法权、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相结合,强化了人大职权行使的综合效能。在此过程中,市人大一直强调,立法不能单纯追求速度,要有效果、有质量、可操作强。

开门立法 拓展人民参与渠道

“人大立法一直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钟军说,立法需要更好地反映民情、集中民智、符合民意。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市人大在立法中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媒体征询、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论证评估等方式贯穿立法全过程,保证意见征集的广泛性和立法工作的科学性。

2016年,市人大利用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面向全市开展立法建议项目征集活动,5000多位市民访问网页,近200位网民提交了建议。去年,市人大开展立法调研12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25场,征集意见6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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